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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 報關單的填法將重大改變
一起惠2018-06-28 08:53:29296 次

6月27日,獲悉,日前,海關總署連發(fā)第60、61號兩份公告,為進一步規(guī)范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的申報行為,宣布從今年8月1日起,對進出口報關單做出重大改變。

據了解,這是繼海關艙單申報新規(guī)后的一項重要改變,廣大外貿貨代和報關企業(yè),需特別重視并做好準備。

海關總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guī)范》(海關總署2017年第13號公告)進行了修訂。

以下為本次修訂后的規(guī)范文本及有關內容:

一、根據現行相關規(guī)定,對預錄入編號、海關編號、境內收發(fā)貨人、備案號、運輸方式、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征免性質、包裝種類、標記嘜碼及備注、項號、商品名稱及規(guī)格型號、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申報單位等欄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二、新增“境外收發(fā)貨人”、“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入境口岸/離境口岸”和“自報自繳”等5個欄目的填制要求。

三、修改4個欄目的名稱:

將“收發(fā)貨人”改為“境內收發(fā)貨人”;

將“進口口岸/出口口岸”改為“進境關別/出境關別”;

將“裝貨港/指運港” 改為“經停港/指運港”;

將“隨附單證”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

四、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企業(yè)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進出區(qū),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與境內(區(qū)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qū)外企業(yè)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保稅貨物流轉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guī)范》的要求填制。

六、新版通關參數可到海關總署門戶網站(首頁 > 在線服務 > 信息查詢 > 通關參數)中“關檢融合部分通關參數查詢及下載”區(qū)域下載。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guī)范》(見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執(zhí)行,海關總署2017年第13號公告、2017年第69號公告同時廢止。

下面是關于修改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格式的公告,以及對單證的“刪改增”做了詳細的解說。

為進一步規(guī)范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的申報行為,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guī)范〉的公告》(海關總署2018年第60號公告)要求,現決定對相關單證格式進行修改,有關修改內容公告如下:

一、此次修改涉及4種單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JG01,簡稱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JG02,簡稱出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JG21,簡稱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JG22,簡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調整后的單證樣式參見上方樣單。

二、此次修改對進口、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境、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布局結構進行了優(yōu)化,版式由豎版改為橫版,紙質單證全部采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單證。

三、進口貨物報關單增加9項:“頁碼/頁數”、“境外發(fā)貨人”、“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入境口岸”、“最終目的國(地區(qū))”、“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

修改5項:原“收發(fā)貨人”修改為“境內收貨人”、原“進口口岸”修改為“進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原“裝貨港”修改為“經停港”、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

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目的地”、“申報單位”。

四、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加7項:“頁碼/頁數”、“境外收貨人”、“離境口岸”、“原產國(地區(qū))”、“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span>

修改4項:原“收發(fā)貨人”修改為“境內發(fā)貨人”、原“出口口岸”修改為“出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

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貨源地”、“申報單位”。

五、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增加12項:“頁碼/頁數”、“境外發(fā)貨人”、“合同協議號”、“包裝種類”、“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經停港”、“入境口岸”、“最終目的國(地區(qū))”、“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

修改4項:原“收發(fā)貨人”修改為“境內收貨人”、原“進境口岸”修改為“進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

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 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目的地”、“申報單位”。

六、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增加10項:“頁碼/頁數”、“境外收貨人”、“合同協議號”、“指運港”、“離境口岸”、“原產國(地區(qū))”、“包裝種類”、“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span>

修改4項:原“收發(fā)貨人”修改為“境內發(fā)貨人”、原“出境口岸”修改為“出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

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目的地”、“申報單位”。

修改后的進口、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境、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啟用,海關總署2016年第28號公告同時廢止,原入境、出境貨物報檢單同時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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